一、奖励对象和形式
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体育锻炼、卫生评比、参加社会服务、技能大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奖励采取通报表扬、物质奖励、精神奖励、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。
二、奖励程序
授予各级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等称号者,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,校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,并在学校张榜公示。对学生获得的奖励,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个人档案。各级各类大赛中获奖的学生,学校张榜公布,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,激励先进,鞭策后进。
三、处分类别
处分分为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。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司法部门处理,或在留校察看期间违法犯罪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四、处分程序
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以教育为主,促其认错悔改;必须处分的,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处分适当。
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,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通报学生违纪事实经过。
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,可向学校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。处分须经校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。
五、教育帮助
学校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。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之后,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后,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申请撤销处分;撤销处分由校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。
已经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。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的,不予毕业。
六、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,学校做退学处理:
1.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;
2.连续休学两年,仍不能复学;
3.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;
4.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。
2021年9月20日